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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弘工作坊,慈善信托的公益尝试

发表日期:2017-01-24  浏览次数:558 次

编者按:

慈善信托是什么?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慈善组织资产保值增值是什么关系?慈善信托是否只适合高净值人群?“人人慈善信托”是否应该和“人人公益”一样变成一种口号,或者成为一种需要努力达到的愿景?等等许多问题,很多公益行业的同仁们都有自己的思考,做了很多积极的探索,值得我们学习取经。

 

编者认为,慈善信托作为一种信托产品,“财富传承”和“资产保值增值”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信托产品,如果不是人人参与的理财手段,当它作为一种高净值人群选择慈善活动的重要途径时候,不妨思考下,作为慈善组织我所能调动的社群资源是普通公众的常态化小额捐助,还是资金量更为充裕的参与,我所具有的能力和渠道,慈善信托是我必须所开展的活动吗?同时,慈善信托又是一项极其专业的事情,需当交由专业金融、法律人士共同操作,当别人都在跃跃欲试时候,如何说服慈善组织的决策人暂时保持关注而不行动,也是一门“学问”。

 

导语:

2017年1月5日,杏霖基金会联合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公益研究中心,邀请公益领域专家、基金会代表以及北京市民政局慈善工作处负责人等,围绕“慈善组织如何参与实施慈善信托”这一主题进行了探讨。

 

此篇文章由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阿拉善SEE基金会副秘书长张媛能力建设工作法的发言节选、整理而成,以供公益行业同仁们可以参考并了解。对其中的观点有不同意见,欢迎大家讨论和沟通!

 

本次工作坊的信息分享请关注北京慈弘慈善微信公众号:Beijingcihongcishan

 

 

 

一、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副秘书长王丹:不倡导“人人慈善信托”

 

据王丹介绍,信托制度发源于欧美,确切地说是起源于英国。信托制度从英美法系传入中国,在中国本土如何适用,的确需要一段发展适应的时间。中国的信托制度是从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的时候引进的,信托法以及慈善法将公益(慈善)信托纳入体系。在她看来,中国本土信托可以分成三大类: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然而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当中,很多人对信托的认知和理解集中在营业信托,认为信托是一个理财产品。信托法虽然对公益信托有专章规定,但实际上一直处于沉寂状态。这一次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在某种程度上激活了信托制度在公益领域的应用。

 

“只有对慈善信托有清晰的认识,才能保证基金会在参与慈善信托时做到合法合规,同时又有自己的特色。”王丹谈到,“从受托人的角度来说,基金会在参与慈善信托时,首先要清楚,慈善信托并不属于基金会的捐赠收入,而是表外财产。同时也要明确慈善信托不是基金会的资产配置方式,不是面向信托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概念。

 

对于愿意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人群来说,慈善信托其实是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一种途径,其和成立基金会是并行的方式,信托本意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一种关系,相比于基金会其最大的优势就是简洁、灵活。在目前的捐赠体系里,公众进行现金捐赠的税费抵扣非常顺畅,而慈善信托的免税政策还未明确,因此王丹并不提倡和鼓励人人慈善信托,激活高净值人群的意愿,以家族信托为核心,鼓励其向中国慈善领域注资,这一领域信托公司可以发挥重大的作用,这也代表了一个方向。

 

“对于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我真正关注的以及未来最大的增长点,是以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以及着作权等无形资产在内的非现金资产。因为在捐赠领域,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对于股权、不动产等非现金财产捐赠视同为交易,目前在这个领域,税费体系很难突破。而在信托制度中,由于财产所有权并非全部转移给受托人,因此不应当简单视为交易。在税收法定原则下,未来法律规范如能在慈善信托中对非现金资产有所关照,必将极大地引导更多元化的资产进入中国公益慈善领域。”王丹表示。

 

金锦萍(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也认为,不动产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财产,如果股权可以,如果有价证券可以的话,具备相当的激励效应。而且等不及,因为第一代财富的拥有者已经在老去。如果他们真的老去了,他们的财产变成遗产了,他的下一代再有这个意念,还得等上几十年,等到他父亲那个年龄也有这个感悟。所以,政策方面尽快出台,让货币以外的财产尽快成为信托财产可能,当然这不是慈善信托本身所特有的问题,而是因为整个信托制度导致的,《信托法》第10条法律行政规定应当登记的财产进行信托,未经登记信托不生效,可是我们相关的财产登记制度又没有确立起来,中国法律尴尬在哪儿吗?永远总是缺一段,这一段把我们给卡住了,所以要把它完善了。

 

 

二、阿拉善SEE基金会副秘书长张媛:每一次尝试都是一种突破

 

张媛说,“阿拉善SEE愿意继续尝试慈善信托的各种模式,之所以这么重视慈善信托领域的尝试,是因为我们认为慈善信托作为慈善领域的新生力量,未来必将得到大发展,慈善信托将给慈善领域带来多种可能性。”2016年12月28日,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即阿拉善SEE)发布了阿拉善SEE作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这是自2016年9月慈善法正式施行后,中国首例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

 

这一只慈善信托产品的诞生,能够看出政府是鼓励创新性发展的,政府部门会和专家学者、慈善组织、信托公司、银行一同研判如何去实施,如何进行程序性操作对合同的缔结提出参考意见也清晰地知道,慈善组织的监管帐户是可以设立慈善信托的

 

张媛说,在决定做一款信托产品时候也听取了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的意见,既然SEE要做单受托人,就要以受托人的标准要求自己,有独立的团队,可能是某个人,对资金的保管和报告以及后续的责任全部都要担起来。张媛认为,双受托人或单受托人,对专业性、运营和监管成本等互有不同,也许第一单有基于影响力的考量,在现实运作的时候,我们还会信托公司合作,各取所长。

 

金锦萍补充说,单受托人是一种突破,为什么在第一批出现的慈善信托,受托人几乎都是信托公司呢?道理很简单,第一是对信托的熟悉和陌生导致的。信托公司对信托是非常熟悉的,以此为业的。但是慈善组织有多少人懂信托呢或者知道信托呢?所以反映比较慢。第二是动机。信托公司会有一个预判,今后的信托业会是一个加剧竞争的情况,参与慈善信托,与商业信托、民事信托相比,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而且,这是信托公司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对品牌的提升、美誉度的提升都很有帮助。

 

 

 

慈善组织为什么要做慈善信托呢?对于慈善组织而言,捐赠款是更具有吸引力的,特别是非定向捐赠,这是伴随着所有权的转移。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慈善组织动机不大。同时还是能力之别,信托公司做信托的受托人轻车熟路,尤其当我们把信托理解为慈善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时候,需要有较强投资理财能力,才可以去运作。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能力不在于理财能力,应当是在把钱花在公益领域的能力上。保值增值只是慈善组织其中一项义务而已,更大的义务是把善款用好。这是信托公司所不擅长的,相反这是慈善组织所擅长的。像阿拉善SEE基金会既有强效的资产管理能力、又有专业运作项目能力的组织,作为唯一受托的人慈善信托优点到底在哪里呢?因为这是让慈善信托真正回归本色的一个尝试。能够解决一些信托公司固有弊病,比如在日本,信托公司和信托银行他们做信托的受托人,他们当然可以做理财,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在慈善活动上的行为基本上就是发钱,助学金,发奖学金、养老金,让他们做专业的公益项目做不了,从这个角度来看,慈善信托如果只是作为一项业务来处理的,难免带有商业信托的痕迹,而缺乏慈善活动的专业性。

 

另一个方面,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备案的时候,常常会说,这个信托存续期间是多长,三五年还是十年,永远存续的时候,觉得不可思议,慈善信托就是永续存在的,失败什么时候失败呢?当原来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为时事变迁,形势变更无法实现的时候,才会涉及到慈善信托终止以及目的的变更。会成立新的慈善信托变更目的或者把余额的财产转赠与其原来目的最相近似的慈善组织。监管方面很多来自于信托业的监管,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有其符合慈善信托本意的受托人角色。

 

第二,阿拉善尝试厘清误区,破除了障碍。信托公司做受托人有一个得天独厚的优势在于,因为有信托帐号,资金进入信托帐号之后,固有的财产和自有财产相分离,这是信托的本意。信托财产和受托人的其他财产,我们知道固有财产要分别管理,由于信托帐号的存在,使得信托公司不可能把信托产品和自己财产混合管理,慈善组织,最大的担忧是什么呢?慈善组织部可能有信托帐号,慈善组织只有一个帐号,这个钱给慈善组织,是可以入账的,作为受托资产登记,这个财产在表外,我们以为没有信托帐号,所以做不了受托人,又错了。只要找到一个机制,能够使得受委托的这个财产和自己的财产区分清楚即可,银行除了信托帐号之外还可以提供共管帐号、监管帐号、保管帐号、托管帐号等,可以和银行谈,哪种帐号更符合你们的原意。在备案程序(环节)时候,明确账号的独立性问题,这个帐号下的资金和自己的资金是区分开的。

 

慈善组织参与慈善信托,成为受托人,是要收取报酬的。报酬对我们来讲,就相当于慈善组织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收入,最终还是进入慈善组织大的财务里面,这个财务又受到净值利益分配原则的限制,这个比信托公司优势多了,报酬最后还是落在公益领域里面。

 

金锦萍在看阿拉善这一单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产品,表示做一个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意味着要承受起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我可以告诉大家,受托人的义务标准叫受信义务(受信义务指是一种管理义务,主要适用在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所发生的代理人对委托人的管理关系),是法律里面最高的一种义务标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如果研究《信托法》会发现,为什么在英美法里面,一旦说起受信义务标准,这是受托人的时候,大家会对你的信任度增加,因为这么长以来,作为一个受托人,他的义务标准是什么呢?净值利益冲突,如果当受托人自身利益和信托财产利益冲突的时候,必须信托财产利益置于自身利益,这不是高尚,这是义务。大家会发现,受信义务标准很高,之所以承担这个义务标准,因为我们知道,慈善信托是要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更有动机以信托的方式做慈善,不以捐赠方式做慈善。不能违背意愿,说服成是捐赠者,他有什么意愿,我们帮他实现,唯有此,为慈善领域挖掘更多的资源进入到这里。

 

 

 

而且我们看到,从广义上来讲,慈善组织的财产对我们这些慈善组织管理者来讲也是一个受托财产。我们其实作为慈善组织理事,我是以受托人的义务标准要求我自己的。忠实义务、助理义务,亲自管理信托事务的义务,有分别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避免利益冲突,这些义务很多的,为什么要这么做呢?我们很清楚慈善组织的财产和理事财产关系没有任何关系,我们要尽到最高的责任,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就是在于做的事情,甚至出了事的时候,如果没尽到忠实义务和助理义务,还要承担个人赔偿责任,这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所以大家会发现,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要有勇气和能力才可以,而且要有胸怀。这个钱尽管不是表内,你却要尽到自己助理义务为以上的标准管理这些财产,替委托人实现他的意愿。所以我们会发现,信托的魅力在哪里呢?信托可以帮助这个社会重构信任机制。社会很麻烦在哪里呢?相互不相信了。夫妻之间也不信了,亲子关系也疏远了,信托的好处就在于,如果能够以托孤的情怀把财产托付给另外一个人,这需要多大的信任啊?如果说社会里面的确有这样一群组织或者个人值得托付,这个社会是良好的,我们现在有吗?所以我一致认为,信托在中国发展障碍,除了制度以外,更重要的是缺乏真正能担起受托人义务标准的受托人群体,而慈善信托有望培育出这样的群体。慈善组织也应该让自己尝试成为这样的群体之一。这是对他们个案的肯定,我(指金锦萍)希望有更多的组织能够跟上。

 

编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两家基金会所做的尝试与努力,以及成果,告诉了我们政府部门对慈善信托的支持力度,以及自身如何去选择是否开展慈善信托工作,以及程序上我们可以借鉴和参考的。

 

据介绍,阿拉善SEE该单慈善信托将资助致力于荒漠化防治、绿色供应链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自然教育、环保公益行业发展等领域的初创期中国民间环保组织,旨在通过三方合作积极探索慈善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带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慈善领域。

 

编者认为,这也是符合公益性检测原则,它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只不过,最终受益发生时是基于一个条件所产生的。 正如金锦萍老师讲到的,法律上常常要强调,设立了一个慈善信托的话,确保收益对象本身是开放的,是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人都有权利申请,不能在设立一刹那指定特定人作为受益人,受益人特定的话,使得信托不再具备慈善信托的特征。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呢?法律上的逻辑在于说,私下授予,基于个人的情感帮助一个人,尽管是一个陌生人没问题,甚至要赞美你。但是如果你用了法律上认可的机制,设立一个慈善组织或者是设立慈善信托,对个体进行特定救助的,这属于公器私用,法律上推行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为公共利益而存在,并不是为了特定个人的利益,所以特定化的标志,尽管最后所做的公益事业让特定个体受到利益,但是这个特定化是在公益项目研发出来之后,已经有了收益标准检测之后确定的受益人,而不在设立那一刹那所确立。很多基金会在做个体特别求助要注意了,在做这个的时候,要考虑一下到底是不是符合公益项目的标准,再发现和确定你的受益人。

 

据介绍,阿拉善SEE该单慈善信托也存在遗憾,税费和成本问题并没有有效解决。张媛介绍说,此次牺牲了税收意义,协议中是信托公司那边要求SEE基金会帐户,由SEE开具票据,我们和民政商量的结果是,我们看未来,钱用于慈善目的,进入的是慈善组织,不再进入SEE,会进入其他的慈善组织,他们是否有可能进行票据开具,不是现在,而是未来,我们会等待说,不知道行得通,会等待,在这个期间也许有些制度会变化,一切皆有可能。委托人并没有在现时现刻要求一定要有。

 

“税”的问题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金锦萍认为,关于公益税的规定特别分散,除了所得税还有地方税的规定,比如说增值税和车船使用税,这些税零散规定什么样的情况是应免的,如果符合条件的话,由于慈善信托受托人本身不符合这些条件,很可能或者慈善信托部在当时立法上考量范围之内,因此这些税种豁免可能和你也没关系了。 如果是慈善组织的话,免税收入也是种类比较少的,比如说捐赠收入可以免,符合会费收入是可以免,政府资助公共采购服务以外,以及免税收入是可以免,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并没有包括慈善信托。导致我们和税务部门沟通的时候,有可能跟你说。好处在哪里呢?因为信托本身不是一个实体,可能不产生所得税的问题。包括商业信托给这些委托人投资回报的时候,在这个环节是不征税的,不帮你代扣代缴的,你自己申报。所以,如果要买股票,可能涉及到双重的问题。公司这个环节企业所得税,再分红,再征个人所得税。信托的好处在于,信托收益这一块,因为不适用实体法规定的时候,不把你看成实体,所以免除企业所得税,不帮你代扣代缴,给你之后,你自己再处理,这个恰恰是信托的漏洞,信托要做研究的话是系统性工程,要做的工作太多了,该堵的漏洞没堵好,该给予的没给予,变得很扭曲。我们负责任的话,首先把信托税制研究清楚,慈善信托税制研究清楚,类比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怎样适用或者拓展它的解释,这项工作还挺艰巨的。

 

结语:

关于慈善信托值得探讨的内容很多,有一些公益同仁做了一些有意的尝试,在法律、财富管理等方面值得探讨的很多,而我们的分享仅仅才是一个开始,每一次的尝试都是一次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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