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杏霖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
杏霖基金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14
杏霖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18
杏霖基金会. 28
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28
杏霖基金会. 32
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32
杏霖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39
杏霖基金会. 42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42
杏霖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杏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核算,有效反映机构财务收支情况,增强机构的财务信息公开性、透明性和完整性,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制度;科学运用各项资金,厉行勤俭节约;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核算、财务信息、数据、分析和对外披露工作,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执行标准及依据,为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接受取得民政部社会组织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社会各界的捐款情况和项目开支情况,至少每三个月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五条 设立财务部门,实现财务统一管理、分类核算。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权责划分。
(一)机构负责人:对财务管理有领导、组织、监察、监督的责任。
(二)会计人员:正确设置账簿,使用科目;及时记账、算账、报账,做到内容真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面简明清晰;做到账账、账据、账表、账物、账款相符;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
(三)出纳人员:做到日清月结,按期对账;加强现金管理,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不存在白条抵库的情况。
第六条 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几种主要账册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薄(包括实物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预算的编制流程:财务部按照预算编制及年度工作安排向各部门下发编制预算的通知,基金会各部门按照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本部门预算;各部门编制预算后提交财务部审核和沟通确认后,报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审批确认后,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预算的执行:
(一)报理事会审批通过的预算方案由财务部门下达各部门执行。
(二)财务部门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并报各部门负责人确认。各部门应根据项目预算方案确定具体的项目执行计划,包括资金使用规划、费用类型等必要信息,报财务部门存档,督促预算的执行。
(三)基金会严格执行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部门应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经财务部门审核,由秘书长批准后执行。并留存项目预算档案。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基金会、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基金会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一)限定性收入:专门指定用于基金会特定项目的项目或者用于支持行政经费。
(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没有特别指定捐赠某项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捐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各项支出报销应有合法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并严格执行审批报销制度。若确实无合法发票,则需填写“报销说明”,注明报销人、报销时间、报销金额及原因,保证该项支出的可验证性。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支出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签字;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由理事长审批签字。
(二)报销的一般流程: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将票据递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核对票据、费用支出是否合规、超标等情况核准确认后再移交给报销人,报销人按照支出金额请相关审批人签字审批后将票据交至财务办理报销。
(三)报销人为秘书长的:秘书长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请副秘书长审核后将票据递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核对票据、费用支出是否合规、超标等情况核准确认后再移交给秘书长,报销人按照支出金额请理事长签字审批后将票据交至财务办理报销。
(四)报销人为理事长的:理事长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请秘书长审核后将票据递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核对票据、费用支出是否合规、超标等情况核准确认后财务办理报销。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包括现金管理、银行存款管理、资金结算支出管理等。
第十七条 基金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入现金应及时存银行,每日现金实际库存量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最高限额,严禁以白条抵库。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与各单位之间一切资金往来,除1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开支需用现金结算外,其他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手续。严禁资金外借。
第十九条 现金日记账进行现金收、付、余核算管理,做到日清月结,有外币收支业务的,应单独设置外币现金日记账。月度终了,现金日记账余额与总账现金余额相符。
第二十条 切实管好基金会在银行的各项存款。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未达账项要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逐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银行结算方式为网银结算。
第二十一条 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支付款项时,由财务人员报秘书处,经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实行账户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得私立账户。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出纳负债保管《接受捐赠收据》、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收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八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九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八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随未达到20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2000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需审批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十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需对投资项目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重大投资活动需经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可购买商业银行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一次性超过50万元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活动。
第三十三条 视投资风险而定,年收益利率在5%以内、理财金额在50万以内,此情况由秘书长签字审批即可。年收益利率在5%以上或投资金额50万以上的所有投资,均需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三十四条 根据投资品种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基金会理事、负责人和直接负责投资活动的主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负有忠实、谨慎、勤勉义务。理事会违法违规对投资活动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是提供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度召开一次财务分析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处,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九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基金会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情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条 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五条 财务信息披露,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业务主管部门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电子账务的备份、税务申报资料、审计报告、发票存根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保管,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五十条 发生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应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交接双方的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交接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杏霖基金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在本基金会从事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均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据会计岗位分工不同,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会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具备法制观念,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会计工作的反映和监督职责。
(三)会计人员应了解和熟悉掌握国家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等政策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贯彻实施。
(四)会计人员应具备较全面的会计专业知识,具备能够胜任本岗位会计业务工作的必要专业技能,同时,也应熟悉其他岗位的会计的工作内容和方法,具备承担其他会计岗位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各类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及管理;
(二)债权、债务发生的结算、清算;
(三)各类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处置;
(四)资本金、各项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为完成会计核算工作所进行的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会计账簿登记、会计报表的编报,会计档案的装订报管。
(七)电子计算机会计软件的正确应用和电子文件的安全使用、管理;与银行的网上结算、电子报税系统的使用管理。
(八)履行财务监督职能。
(九)接受国家财政、税务机关、审计机构、上级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谎报、隐匿。
(十)会计人员有权对本单位违法国家财政法规和财税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拒绝执行,并有权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财务部门报告。
(十一)会计人员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物资采购、保存、收发、计量、处置等情况;有权参与本单位有关部门在业务活动过程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
(一)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由基金会财务部门提出意见,秘书处进行综合素质考察做出决定。
(二)会计人员一经任用,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会计人员由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损害的,基金会应予以纠正。
(三)会计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或因工作能力原因,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由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秘书处予以撤职或免职。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基金会主管财务领导监交,或由主管财务领导指定专人进行监交。
第四条 会计人员的培训
(一)会计人员应不断地进行自我培训,自觉学习国家有关会计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基金会的规章制度,不断更新知识,钻研会计业务技术,提高专业技能。
(二)根据财政部规定,会计人员必须参加每年一次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基金会应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
第五条 会计人员的奖惩
(一)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避免单位在经济上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主管财务领导提出建议,报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可给予奖励。
(二)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或利用虚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基金会经济利益的会计人员,必须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给予调离、辞退或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10年10月30日
杏霖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杏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会项目财务核算和监督,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基金会项目的健康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建立严格的财务管控制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规范会计核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制定严谨高效的财务审批流程,依法组织慈善收入,细化善款支出和结余管理,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定期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项目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正确贯彻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照“信息公开,财务透明”的原则,完整记录项目实施的全部业务流程,根据基金会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适时公示财务信息。
第五条 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财务内部控制流程,每一个环节均由专人负责,实行内部审核与复核制度,并引入外部第三方审计机制,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理事会定期审议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授权秘书长负责,在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项目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为落实基金会发展战略,分解项目工作计划和目标任务,本着统筹规划资金和物资来源,合规管理项目支出和捐赠事项,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工作方针,科学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财务预算是对公益项目的财务收支计划进行全面测定和反映,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项目立项时,按照区域、项目数量、项目内容、资金来源等编制具体可行的项目预算,测算资金需求额度,根据支出类型细分资金用途,结合项目计划进度,每个项目严格按照预算控制实施,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除因工作内容或关键岗位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之外,原则上项目预算不做调整。
第九条 基金会项目财务决算是对公益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资金结余等财务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的全面反映,保障对捐赠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信息。
第十条 基金会项目部和委托实施项目的执行机构应结合项目运作的特点制定出项目方案和资金预算表,由基金会项目部进行审核,报项目总监复核,秘书长审批后,按照项目方案和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委托实施项目的执行机构需与基金会签署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各留存一份。项目经批准签订协议后,项目执行机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其他需要备案的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受助项目批准后,基金会项目部按照项目方案和预算进行执行,对于委托执行的项目基金会根据《协议》拨付原则对项目执行机构拨付第一笔资助资金。报备的项目资金支出预算表一般不得调整,如果后期存在重大调整事项(各明细项目调整金额达原报备金额10%以上)时,应报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四章 项目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全部项目的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不得私开有价收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现金或支票私自借与外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基金会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募集慈善资金和物资,对项目实行专项核算,取得的善款收入及时缴存银行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坐支现金。对收到的实物物资要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根据物资来源、物品品种、数量、公允价值金额等详细登记管理台帐,完成对外捐赠的要出具落地报告,报告中物资收支与台帐必须相符。对于收到的每一笔善款,基金会将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提供财政监制统一印刷的收款凭据。
第十五条 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对于行政和日常经营费用,由单体项目负责人签字,注明用款金额、事项摘要、收款方名称等信息,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审核确认后提交理事长审批;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签字后办理。审批程序不完备的,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发生的所有支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单据。物资采购支出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管理,按照询比价、签订合同或协议、双重审核、支付款项和物流查验等五个环节,分别明确专人负责,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物资采购集约高效,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1)询价:行政部或项目部采购处
(2)签订采购协议或合同:项目总监
(3)审核:法律审核负责人、财务审核负责人
(4)付款:负责人、主管会计
(5)物流:行政部或项目采购处
第十七条 对于委托执行的项目,按照协议、方案和预算进行执行。相关的原始单据凭证由委托执行方留档,向项目部提交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结余资金和物资管理。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执行完毕,收支相抵之后有结余的,或者由于特殊原因终止实施出现结余的,可以结转相关用途的项目继续使用,结转使用的资金必须尊重捐赠方的使用意愿,不得擅自改变善款用途。
第五章 项目财务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履行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必须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会计核算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项目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真实、及时的基金会业务活动为前提,全面反映项目财务状况收支结余和现金流量。
2、项目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3、项目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币账户,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银行账户管理。
4、项目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5、项目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6、项目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收入与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7、项目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 ( 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 ) 的 , 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或者无法提供有关凭据的, 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帐。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8、项目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依据原始单据、合同和事项审批单等资料,逐笔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表,妥善保管实物台帐。
第二十二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于记录和反映项目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凭据,必须按时归档。未经审批严禁外借任何会计原始资料,已经达到销毁年限的会计档案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后统一销毁。
第六章 信息披露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以财务报告、审计报告、项目收支报告等多种方式在慈弘官网网站、微博、微信、相关媒体和机构上公布财务信息,不断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不限于:
1、接收慈善款项的财务收支明细,每一笔收入与支出都精确到角分,数据真实有据;
2、以列表形式披露财务信息汇总表;
3、接收捐赠资金和物资反馈函;
4、项目的验收评估报告;
5、与项目相关的各种调研报告等;
6、项目的第三方审计报告(重大项目);
项目涉及到的全部信息,通过财务公开板块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务信息的完全透明公开。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时间:
1、财务信息汇总表于每个月的十日前披露上一个月的信息;
2、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披露,或按有关部门要求的时限披露;
3、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在项目评估验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视情况通过微博、微信排期公示,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4、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第三方专项项目审计报告于次年三个月内对外披露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披露。
5、通过互联网募资平台所开展的项目的信息披露 按照不同的平台要求、按照统一的时间进行统一披露。
6、对于委托执行的项目的信息披露按照协议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章 项目监督机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督是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核算和管理水平,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主要通过内、外部审计机构,对预决算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财务分析、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控、内部审批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的内部审核和复核机制,强化项目的内部流程管控,减少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财务风险。项目按照善款收付、项目核算、集中采购、项目落实及验收、信息披露六个环节进行复核控制,理事会或捐赠人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项目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并公示审计报告。复核控制流程如下:
控制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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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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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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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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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款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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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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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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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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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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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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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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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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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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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或项目部采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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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总监或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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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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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落实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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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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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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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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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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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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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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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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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自觉接受外部财政、审计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基金会将在年度终了,主动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重大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依据理事会程序进行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杏霖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杏霖基金会
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捐赠活动,加强对杏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款物的管理,确保捐赠者和捐赠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杏霖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人是指为公益事业捐赠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特定对象,受益人是指接受捐赠款物的自然人、法人和项目实施的单位或组织。
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三条 捐赠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对所捐财产,指定资助对象,由基金会根据捐赠人要求使用的捐赠;非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对所捐财产,不指定资助对象,由基金会统筹使用的捐赠。
第四条 捐赠人所提供的捐赠必须是自身拥有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捐赠人的捐赠必须是自愿和无偿的,在捐赠过程中必须讲求诚信。
第三章 受赠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受赠活动中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对捐赠款的金额、捐赠方式、兑现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捐赠人到期不能履约的,将被依法要求履约。
第八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作为捐赠凭证。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根据业务活动范围,捐赠款的使用范围:
一、资助贫困学生,改善学习、生活条件;
二、奖励品学兼优学生,鼓励人才成长;
三、资助改善贫困地区教育设施建设;
四、捐赠人指定的捐助项目;
五、开展符合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条 捐赠款的使用以尊重捐赠者意愿,公开透明为原则,并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款,通过设立和实施资助项目来使用。资助项目由理事会研究审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捐赠款及使用,接受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款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实施的资助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受益人不按要求使用的,基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资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捐赠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捐赠,在捐赠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由纪检和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或组织工作人员私分、挪用、贪污或侵占捐赠款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30日
杏霖基金会
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的成本(费用)管理,加强成本(费用)费用核算,提高业务活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杏霖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成本(费用)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合法合规性原则。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基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权限和预算,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基金会只承担和基金会业务直接相关、合理的开支,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三条 权责发生制原则。基金会成本(费用)管理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 主要成本(费用)内容及标准
第四条 成本(费用)管理是指基金会对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的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1、捐赠款和捐赠物资
(1)捐赠款是指发放给受助人(服务对象)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救助金、助学金、奖学金等。
(2)捐赠物资是指发放给受助人(服务对象)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图书、书柜、教学物资等。
2、工资。工资是指基金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加班费及各种补贴。
3、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基金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是指基金会根据国家规定为员工提取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
4、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基金会为业务活动支付的汽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市内公交车费、市内出租车费等费用。
(1)北京市内出外办公,地铁沿线应先考虑乘坐地铁和公交,如时间紧迫或携带资料非常重要(包含随身携带大额现金),经部门主管同意,打车然后报销。
(2)员工车辆用于基金会业务时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可适当予以报销。
5、物流费。物流费是指基金会为业务活动支付的运输费、快递费等。
6、差旅费
(1)交通:
1) 500公里内乘硬卧或高铁二等座,500公里以上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和高铁二等座,在订机票时需考虑提前订票以及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的早班机、晚班机,以节约费用。
2) 如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误机,产生的相关费用实报实销。
3) 机场到市内的区间交通应首先考虑机场大巴或快线,如航班不在快线和大巴运行时间段内,或人数等因素打车更合理,经部门主管同意,可打车后进行报销。
(2)住宿
4) 按照省会城市住宿标准300元/天;县城或乡镇住宿标准240元/天。
5) 两名同性员工赴同一地点出差,应同房住宿,报销住宿费为1人次标准。
6) 遇特殊情况时,经部门主管同意,可进行报销。
(3)出差补助
7) 按照国内区域餐费补助加通讯费用补助合计100元/天。
(4)招待费
8) 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招待客人的,应向部门主管说明事由、宴请单位、人数、嘉宾姓名,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均应控制在60元/餐,出差结束后凭票据报销。
7、宣传费。宣传费是基金会支付媒体刊载的各种收费报道或开展宣传活动开支的相关费用。实施预算内的宣传时,仍需秘书长审核方案后,方可支付此项费用。
8、印刷制作费。印刷制作费是指基金会业务活动、办公、宣传活动印刷、制作的各种用品、宣传品支出的费用。
9、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是指购置除办公用品外的杂品、杂物、器具工具、家具等开支的费用。
10、办公用品。办公用品是指购置用以办公用的物品开支。
11、电话费。电话费是指基金会批准员工的手机话费等。因工作需要发生的手机话费,需要基金会报销的,由秘书长审批,审批后方可报销。
12、 培训费。培训费是指支付员工和服务对象的培训费用,此费用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实施方案,执行完毕后进行报销。
13、 会议费。会议费是指支付基金会召开的或被邀请参加的各种会议费用的开支。此费用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执行完毕后进行报销。
14、 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招待外部人员的用餐费。
要严格控制开支的范围和标准。此费用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执行完毕后进行报销。
15、 图书资料费。图书资料费是指基金会购买的图书、杂志等支付的费用。各部门将购买的图书要进行逐本登记并及时入出库。
16、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是指基金会采用IT技术、专业技术等所产生的费用。
17、 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基金会支付给临时聘用、雇佣人员、执行项目过程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志愿者的的劳务报酬。
18、 中介费。中介费是指基金会支付聘请的中介单位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公司、专业单位协助工作的费用。
19、 租赁费。租赁费是指基金会为开展项目支付的厂房租赁、车辆租赁、专业器材租赁等费用。
20、 保险费。保险费是指在基金会开展项目过程中,针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工作人员、志愿者、专业技术服务人员、专家顾问等所产生的保险费用和物质财富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险种的保险费用。所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21、折旧费。折旧费是指基金会购买的办公用固定资产在使用中,按固定资产额及其折旧年限,计算出的每年应分摊的费用。
22、 手续费。手续费是指支付银行的利息、银行服务费、汇兑损益。
23、 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偶尔发生或无法归入上述明细项目开支的零星费用。
第三章 成本(费用)报销管理
第五条 任何开支都有提供正规和真实的票据。对提供虚假发票或不实的开支,基金会财务有权拒绝支付,并应向领导报告。
第六条 员工按照实施方案、规划,持原始凭证单据,填写用款审批单,写明业务内容、原始单据张数、金额并将所附单据按类别整齐粘贴,以便于审核、装订。特殊单据应在背面写明事由、人员和人数。特殊单据包括:出租汽车票、小公共汽车票、高速路(过桥)收费票据,经批准报销的旅游门票。餐饮需要注明单人(不得高于60元/人)费用。
第七条 审批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 报销人持报销单到财务部交会计审核。在审核中,如有不合法、不规范、不清楚、不真实的原始单据,会计有权单独抽出,不予报销。报销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符单据退回重新办理报销。报销项目要与正在执行项目相吻合,名目要填写正确,否则退回重新办理报销。
第九条 报销人持审核后的报销单报秘书长审批签字,在规定报销日到财务部报销。
第十条 每10天处理一次员工日常成本(费用)报销业务,特殊岗位或每周开支额较大的业务事项可适当增加报销次数,具体报销时间和增加报销次数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基金会财务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擅自修改。确实需要修改时,由基金会财务部提出修改意见,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修订并实施。
杏霖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基金会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项目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四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基金会的长远发展为依据,综合考虑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坚持合法、安全、有效,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项目是指可购买商业银行发行发售的理财产品。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1、市场状况分析;2、投资回报率;3、投资风险:政策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4、投资流动性;5、投资占用时间;6、投资管理难度;7、税收优惠条件;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9、投资的预期成本;10、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调查研究后,由基金会提出投资项目建议,报理事会审批确定。
第八条 视投资风险而定,年收益利率在5%以内、理财金额在50万以内,此情况由秘书长签字审批即可。年收益利率在5%以上,投资金额50万以上,均需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九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基金会直接实施的投资项目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条 投资项目实施后,基金会应关注投资实施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维护基金会的权益。
第十一条 根据投资品种的风险水平以及所能承受的损失程度,合理建立止损机制。基金会理事、负责人和直接负责投资活动的主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负有忠实、谨慎、勤勉义务。理事会违法违规对投资活动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投资的增减、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理事会审批核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应及时总结清理,并报告理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月1日
杏霖基金会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杏霖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基金会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与其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四) 基金会理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法律顾问。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关联方
关联方定义: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机构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基金会的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基金会投资的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第五条 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关联方或由关联方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六条 本办法禁止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
(一) 由基金会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 关联方为自然人的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有偿交易行为,为自然关联人中的人员发放薪酬福利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七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 涉及基金会理事、监事的诚信责任的关联交易要通过理事会表决。
(二) 基金会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5万元(不含5万)或在基金会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以上的,必须交由基金会理事会做出决议,该关联交易在获得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益关系的关联人在理事会上应当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三) 基金会与不涉及理事、监事的其他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必须向理事会报告,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决定。
第八条 理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 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对基金会是否有利。当基金会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基金会管理、运营和建设成本的,理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二) 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基金会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一) 当事人在关联单位处任职或对关联单位有控制权的,该等单位与基金会的关联交易;
(二)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应当回避。
第十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基金会关联方在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该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基金会的决定。
第四章 特别约定
第十一条 关联人向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十二条 与本基金会有相同控制人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关联交易,常规项关联交易由理事会进行一次性授权,超出框架授权以外交易需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所有关联交易都需要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对基金会、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