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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制度公示

北京义工站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2-08-09  浏览次数:1176 次

 
北慈基发【2011】006号
 
北京义工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义工站是由出于奉献、友爱、互助和社会责任,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的北京市社会各界热心人士自发组成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平台。
第二条     为加强义工站内部管理更趋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事效率,推进效能型组织建设,保证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特制订此管理制度。
第三    北京义工站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帮助别人,快乐自己。  
第四条    义工站内部日常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五条    北京义工站的活动范围为:
(一)        制定义工活动规划、规章制度;
(二)        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
(三)        组织、推广义工活动;
(四)        拓展义工服务领域;
(五)        开展义工之间的各种互助和联谊活动;
(六)        加强与其他公益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        其他经程序通过认为可行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北京义工站由自愿参加志愿活动、从事公益服务的志愿者自发组成,义工站只提供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
第七条     申请加入北京义工站,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能保证每年具有一定志愿服务时间; 
 (四)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
 (五)遵守义工站工作制度。 
第八条    加入义工站的程序:  
(一) 申请人提交义工信息申请表和相关身份证明;  
(二) 义工站进行资料审核;  
(三) 经过初级义工培训。  
第九条    申请成为北京义工站站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奉献与服务精神;
(二)        身体健康,时间充裕,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6个月内组织站内活动两次以上;
(五)        由全体义工投票选举,经与会全体义工过半数通过。
(六)        经过三个月试用期,由全体义工过半数通过。
(七)        每任站长任期一年(含试用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义工站站长的工作职责:
(一)        本地区义工活动的策划与组织;
(二)        协调本地区义工站与相关公益组织、服务对象之间的沟通及相关工作;
(三)        管理本地区义工站的日常工作;
(四)        在有必要时,召开义工会议。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义工站管理制度的确定与施行由全体义工共同讨论,经全体义工过半数通过实行。
第十二条    义工会议由站长统一召集。
第十三条    在举行主题公益活动前,站长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召集参与该活动的义工,就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程序、主持、时间、地点等)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    与会义工可以在会上畅所欲言,允许提出不同观点和保留意见,但会上一旦形成活动方案,无论个人同意与否,都应该贯彻执行。
 
第五章 义工活动制度
第十五条    义工站活动实行自愿参与制度。
第十六条    凡报名参与活动的义工均应按时出席,若临时有事不能参与,须提前24小时向站长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义工参与活动记录将作为义工站活动档案留存,义工站将根据义工的活动参与情况和活动进行评优表彰活动。
第十八条    义工工作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义工站工作制度,廉洁、自律,无私奉献
(二)义工须遵守承诺,按义工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工作;
(三)不得以义工或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四)积极参与义工各种培训,认真学习服务技巧,不断提高义工服务质量; 
(五)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随意泄漏服务对象的背景及资料; 
(六)不得替服务对象签署任何文件;
(七)义工不可私自向服务对象作宗教传道的工作;
(八)不能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以获取个人的利益,不能在服务机构及服务时间内谋取与义务工作无关的私利;
(九)与其他义工互相团结,互相合作,勇于接受批评并作出改善;
(十)对服务对象不能抱着施予恩惠的心理,应本着互相帮助的理念,热情、友善地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不能以个人名义募集善款,或者以个人方式募集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制度由北京义工站站长会议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全体成员大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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