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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制度公示

杏霖基金会一对一助学项目管理细则

发表日期:2012-08-09  浏览次数:1247 次

 
 
北慈基发【2011】003号
 
杏霖基金会
一对一助学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团体对项目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程序化,不断提高杏霖基金会(下文简称基金会)实施一对一结对助学项目管理水平,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及现代化管理手段,明确项目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方的管理界面,以便协调,特编制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捐赠方、基金会各相关部门、西部助学点(教育局、学校等)、助学联系人等项目实施参与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基金会管理和协调项目策划、实施、监督、反馈、验收及总结的工作指南。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审批权限属于秘书长办公会议,项目执行部门为基金会项目部。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基金会一对一项目助学点的条件为:
1、县、乡一级的学校
2、助学点能积极配合助学项目的开展
3、助学点所在地区是贫困地区
4、助学点能提供一位有基础电脑水平的助学联系人
第五条    基金会一对一项目受助学生的条件为:
1、家庭经济收入符合当地低保标准;
2、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学生;
3、家庭主要成员有一人以上为持证残疾人,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4、监护人一方或双方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来源;
5、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6、家中有两名以上在高中或大学就读,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学生;
7、孤儿
第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助学点学校贫困生的情况,确定该助学点是否开设此项目,并按照贫困生数量分配一对一项目助学的名额。助学点项目申请内容应包含:
1、学校所在地区(县)经济、交通、资源情况;
2、学校情况,包括学校简介、财务状况、升学率情、学校收费情况;
3、学生情况,包括生源情况、贫困原因、生活费用情况、受资助或国家政策补贴情况等;
4、学校资助贫困生的选拔方法和管理情况,包括贫困标准的评定、挑选贫困生的方法和公示情况、是否为贫困生建立个人档案等情况说明。
第七条   申请学校应保证项目将严格按照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细则、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运行。
第八条   基金会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定、核查、筛选、归档,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调研与立项阶段。如申请方提供材料不符合基金会要求,基金会与申请方沟通,由申请单位按基金会的要求补充完善相应内容后报基金会审定;暂不符合资助原则的项目,基金会需向申请方说明原因,在条件允许时推荐给其他对应的组织或机构。
 
第二章 项目调研与立项
第九条   基金会对符合项目要求的申请单位,应安排项目负责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   项目调研人员应对拟助学点和当地情况进行充分了解,与项目实施方和当地合作伙伴沟通,了解受助者的需求、意愿和意见,写出项目考察报告。项目考察报告应包含需求调研、项目规划、风险评估、志愿者及当地合作伙伴的确认、项目监督机制运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第十一条   经基金会考察,符合项目要求的助学点,进入立项阶段。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员须将项目计划与助学点进行沟通,确定最终项目方案。
 
第三章 项目的执行与落实
第十二条 各助学点须确定一名助学联系人,专门与基金会项目人员进行沟通,及时反馈助学点情况和项目进展。助学联系人须具有爱心与责任心,具备相当的电脑操作基础和摄影水平,且能保障有充裕的时间与基金会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助学点须将项目所需资料于基金会规定时间递交基金会。资料包括:拟受助贫困学生申请表格和项目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项目开展前,到助学点进行实地考察,对助学点提交的贫困学生进行抽查,进行家访核实,确定最终受助学生名录。
第十五条  若抽查和家访中发现有造假行为,发现一例时取消该名学生资助名额,同批次发现两例时则取消整批学生受助资格;如果该学校在两次抽查过程中出现造假或工作严重失误,则由秘书长办公会讨论是否取消该助学点设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员在抽查和家访结束后,将考察情况书面报告在慈弘网站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公示期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员到学校实地发放助学款,并须采集项目执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放现场照片、受助学生照片、学生(学生家长)助学款签收表等。
第十七条 助学款发放情况由项目负责人员形成书面报告,在基金会网站公示。
第十八条  发放助学款时所拍的学生照片,由项目负责人员通过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法发送至各捐助人,进行项目回馈。
 
第四章     项目结项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员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提交结项报告,移交实施项目时音像及媒体报道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部和行政外联部对项目进行情况向秘书长办公会议汇报,重大项目执行结果报告理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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